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瀏覽次數:155 日期:2018-03-01 00:00:00
財政部文件
財庫〔2018〕2號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將《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點擊下載
財政部
2018年1月4日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管理,促進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規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三條 代理機構的名錄登記、從業管理、信用評價及監督檢查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依法對代理機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代理機構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不斷提高代理機構專業化水平。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培訓,增強代理機構業務能力。
第二章 名錄登記
第六條 代理機構實行名錄登記管理。省級財政部門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省級分網(以下簡稱省級分網)建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名錄(以下簡稱名錄)。名錄信息全國共享并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代理機構應當通過工商登記注冊地(以下簡稱注冊地)省級分網填報以下信息申請進入名錄,并承諾對信息真實性負責:
(一)代理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辦公場所地址、聯系電話等機構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專職從業人員有效身份證明等個人信息;
(三)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提供評審場所地址、監控設備設施情況;
(五)省級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記信息發生變更的,代理機構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自行更新。
第八條 代理機構登記信息不完整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其完善登記資料;代理機構登記信息完整清晰的,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為其開通相關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信息發布、專家抽取等操作權限。
第九條 代理機構在其注冊地省級行政區劃以外從業的,應當向從業地財政部門申請開通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相關操作權限,從業地財政部門不得要求其重復提交登記材料,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從業地設立分支機構。
第十條 代理機構注銷時,應當向相關采購人移交檔案,并及時向注冊地所在省級財政部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第三章 從業管理
第十一條 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三)擁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具備編制采購文件和組織采購活動等相應能力的專職從業人員;
(四)具備獨立辦公場所和代理政府采購業務所必需的辦公條件;
(五)在自有場所組織評審工作的,應當具備必要的評審場地和錄音錄像等監控設備設施并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
第十二條 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和綜